(2015)鸡东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万德与鸡西市加奥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德,鸡西市加奥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刘万德,男,1970年1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鸡西市加奥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玉莲,职务:矿长。本院在执行刘万德申请执行鸡西市加奥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黑龙江省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字(2014)第22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4133.00元,执行费4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两期给付申请人34000.00元,余款13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412.00元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字(2014)第22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国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申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