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延福与蔡斌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447号申请执行人:陈延福福,男,汉族,1985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蔡斌斌,男,汉族,1990年3月22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40000元、执行费50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俪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