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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五终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杨维强与李麟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麟强,杨维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麟强。委托代理人张燕,山东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维强。委托代理人张忠仁,山东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麟强与被上诉人杨维强、原审被告李丰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庭外调解,上诉人李麟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麟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麟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麟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涛审 判 员  杨海东代理审判员  徐奎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