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贾亮量与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亮量,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694号原告:贾亮量。委托代理人:刘飞艳,浙江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阳。被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荷雪。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亮量诉被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亮量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亮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亮量撤回对被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94元,减半收取7797元,由原告贾亮量负担。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