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9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平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9704号罪犯王平,男,1980年11月6出生,汉族,云南省邱北县人���初中文化,原住云南省邱北县八道哨乡矣堵村公所马场村,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03)昆刑三初字第6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2155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〇〇八年五月十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七年零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监狱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机关以罪犯王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被评为二〇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能积极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5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