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15民诉保字第92号陈晓宇诉王利涛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宇,王利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17-1号原告陈晓宇,女,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住襄阳市。被告王利涛,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宇与被告王利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宇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利涛在襄阳翰林苑投资有限公司15%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高哲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219号的一套房屋(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1779**号)及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朝阳路10号的一套房屋(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1778**号)为原告提供担保,案外人刘佩军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运动路16号的一套房屋(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000370**号)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案外人高哲、刘佩军提供的担保财产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利涛在襄阳翰林苑投资有限公司15%的股权。二、查封案外人高哲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219号的一套房屋(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1779**号)及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朝阳路10号的一套房屋(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1778**号);查封案外人刘佩军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运动路16号的一套房屋(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00037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褚玉梅审 判 员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夏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