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合肥市宝集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合肥市宝集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李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48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合肥市宝集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88号安徽担保大厦11层,组织机构代码07722193-6。法定代表人:胡江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永兆,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338号,组织机构代码73302870-5。法定代表人:李德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组织机构代码68979551-9。法定代表人:李德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德峰。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合肥市宝集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和李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合民二初字第00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和李德峰银行存款408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和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