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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五修、王守梅与李明彦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五修,王守梅,李明彦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李五修,男,1939年7月14日生,汉族。原告:王守梅,女,1937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告:李明彦,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五修、王守梅诉被告李明彦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五修、王守梅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五修、王守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五修、王守梅负担。审判员  丁士阔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程朋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