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刑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彭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措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刑执字第314号罪犯彭措,男,藏族,生于1988年5月5日,文盲,四川康定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康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康定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彭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裁前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正常的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并积极参加狱内开展的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由于该犯表现突出2014年获得“表扬”、“劳积”奖励各一次,折合计分20分。在年计分考核中,2013年7月至12月得分23分;2014年度得分84分;2015年1月至4月得分28分,累计积分为155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行政奖励批示表、计分考核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军代理审判员 林杉杉人民陪审员 高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翟光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