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芳清与胡文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清,胡文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263号原告张芳清。被告胡文光。原告张芳清与被告胡文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实原告张芳清提供的被告胡文光的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通知,原告张芳清仍不能提供被告胡文光的其他有效送达住址及联系方式,属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信息,可视为被告不明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芳清对被告胡文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何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 洁人民陪审员 黄 橙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文凭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