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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高善泉诉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中沟头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善泉,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中沟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高善泉,男,汉族,居民。被告: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中沟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友国,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善泉诉被告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中沟头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高善泉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善泉撤诉。审判员  凌宗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柏红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