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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桂珍、付明龙、付作仁与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民家屯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珍,付明龙,付作仁,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民家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581号原告王桂珍,女,满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原告付明龙,男,满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未到庭)。原告付作仁,男,满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未到庭)。被告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民家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街道办事处民家村(未到庭)。法定代表人任秀龙,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王桂珍、付明龙、付作仁与被告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民家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家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桂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付明龙、付作仁、被告民家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桂珍诉称,原告与其丈夫付杰贤(2004年1月28日去世)、付作仁、付明龙四人均系民家村村民。1996年3月30日,以原告丈夫付杰贤为家庭承包方式代表其余三人,共在被告处分得土地10亩,人均2.5亩。2014年3月,付杰贤土地被民家村委员会征用,付杰贤可得212,500.00元补偿款。因对此笔补偿款分配有异议,被告一直未向原告等人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给付占地补偿款141,667.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王桂珍提供如下证据: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1份,用以证明原告王桂珍丈夫付杰贤于2004年1月19日死亡;2、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民家屯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1日出具的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告王桂珍与付杰贤系夫妻关系。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案件的事实及判决情况。原告付明龙、付作仁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被告民家村委会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桂珍与付杰贤系夫妻关系,原告付作仁、付明龙分别系俩人的儿子、孙子,其四人均系民家村村民。1996年3月30日,付作仁做为承包方代表以家庭承包方式在被告民家村共承包土地10亩(人均2.5亩),承包方家庭承包经营权成员分别为付明龙、王桂珍、付杰贤。付杰贤于2004年1月19日死亡。2014年,上述10亩承包土地被政府征用,其中2.5亩土地补偿款212,500.00元,因家庭成员有纠纷,被告民家村委会没有发放。2015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民家村委会给付原告王桂珍、付作仁、付明龙土地补偿款70,833.00元。本院所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本案经庭审查明,原告王桂珍、付作仁、付明龙与付杰贤以家庭方式承包了10亩土地,人均2.5亩土地,付杰贤已于2004年间死亡,死亡后,其土地份额应归家庭承包农户其他成员共同使用。2014年,该农户所承包的10亩土地被政府征用,其中2.5亩土地应获得补偿款212,500.00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是针对土地承包农户,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向家庭承包农户发放,作为家庭承包农户的原告王桂珍、付作仁、付明龙有权获得上述土地补偿款中的141,667.00元,故被告民家村委会应将土地补偿款141,667.00元支付三原告。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民家屯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王桂珍、付明龙、付作仁土地补偿款141,667.00元。案件受理费3,133.00元,由被告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民家屯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余姝颍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