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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焕与被告徐东军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焕,徐东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0758号原告:张金焕,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丙胜,河南省镇平县123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受权。被告:徐东军,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芬杓,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受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焕与被告徐东军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焕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国志人民陪审员  刘平旺人民陪审员  谢 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