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瓮执恢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时碧申请执行王成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时碧,王成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瓮执恢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杨时碧,女,汉族,1967年2月28日生,住址贵州省瓮安县岚关乡岚关村。被执行人王成方,男,1980年5月12日生,住址贵州省瓮安县岚关乡岚关村。本院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王成方立据借原告杨时碧人民币2万元,被告王成方自愿于2013年7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王成方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王成方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杨时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杨时碧同意延期执行,并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王成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成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华彬审 判 员 郑 橙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丁 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