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国标与赵昌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标,赵昌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801号原告张国标,男,1987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被告赵昌兰,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国标诉被告赵昌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泷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国标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标的撤诉申请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国标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甘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