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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徐某甲、徐某乙等与张某某继承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张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095号原告:徐某甲,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滁州市工业供销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徐某乙,男,195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上海铁路局南京铁道发展集团调研员,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原告:徐某丙,男,194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告:张某某,女,193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滁州市蔬菜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程旭东,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与被告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唐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