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林燕琼与甘露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燕琼,甘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919号原告:林燕琼,女,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杨昂,乐山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甘露,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燕琼诉被告甘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燕琼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燕琼撤回起诉。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435元,由原告林燕琼承担。审判员 王 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汪晓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