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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蔡丽萍、刘永良借款合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蔡丽萍,刘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被执行人蔡丽萍,女,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永良,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被执行人蔡丽萍、刘永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陈忠执行,并依法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4)梅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植文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谢 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美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