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奈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姜国武与姜绅、姜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武,姜绅,姜喜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奈民初字第849号原告姜国武,男,40岁,汉族,农民。被告姜绅,男,56岁,汉族,农民。被告姜喜,男,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武诉被告姜绅、姜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国武的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崔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