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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沈玉亮与赵玉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亮,赵玉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沈玉亮。被告:赵玉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玉亮与被告赵金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玉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沈玉亮承担。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高宪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