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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于云峰与冯有良、冯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云峰,冯有良,冯运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管民初字第334号原告于云峰,男,195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冯有良,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冯运山,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原告于云峰诉被告冯有良、冯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有良、冯运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冯有良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冯有良向原告借款80000元,每月支付一次利息,被告冯运山对该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拒绝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冯有良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18‰计算);2、被告冯运山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冯有良、冯运山缺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原告于云峰(甲方)与被告冯有良(乙方、借款人)及被告冯运山(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止,利率为月息18‰,还款方式为:乙方向甲方每月支付一次借款利息,到期还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1、……;6、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时或足额还款的;7、……;8、乙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事件的。”丙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相关费用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同日,被告冯有良向原告出具80000元借据和收条各一份,被告冯有良、冯运山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被告冯运山承诺为被告冯有良的8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工商银行于2014年10月11日向被告冯有良转款80000元。被告冯有良支付第一个月(自2014年10月11日至2014年11月10日)的利息1440元后,之后的利息一直未支付,引起争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冯有良、冯运山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冯有良交付借款,被告冯有良也应按约定每月向原告支付一次利息,但被告冯有良支付过第一个月的利息后,未再支付之后的利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冯有良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18‰计算)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运山在《借款合同》及《保证函》中承诺对被告冯有良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原告要求被告冯运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同样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冯有良、冯运山缺席,也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举证,其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有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于云峰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础,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8‰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冯运山对被告冯有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冯有良、冯运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上诉。审 判 长  陈春阳人民陪审员  杨慧娣人民陪审员  杨青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付保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