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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孙素玲与翟瑞庆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素玲,翟瑞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234号申请人孙素玲。被申请人翟瑞庆。申请人孙素玲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翟瑞庆驾驶的冀F×××××、冀A×××××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保全价值2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翟瑞庆驾驶的冀F×××××、冀A×××××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保全价值2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 玉 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