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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智海平与贠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智海平,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650号申请执行人智海平,女,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贠涛,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智海平与被执行人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雁民初第064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015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中表明被执行人自愿将其名下的位于咸阳市上林东路《阳光城.上林赋苑》第61幢103号房产过户给智海平。2015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智海平向我院表示希望撤销执行申请,自行解决本案,并提交了书面的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智海平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智海平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3)雁执字第0065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管露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