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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7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综建科技有限公司与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综建科技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70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综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77号。法定代表人武威,总工程师。委托代理人傅志斌,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薇,女,1957年8月3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路。法定代表人李清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锋,男,1981年5月6日出生。上诉人北京综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5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55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晓明审 判 员  薛 妍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杜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