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赵静宏与张杰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宏,张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373号原告赵静宏,女,1968年2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系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景学,系吉林省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女,1983年5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系农民?委托代理人翟延萍,系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赵静宏与被告张杰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静宏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景学、被告张杰及其委托代理人翟延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静宏诉称,2014年12月24日18时15分许,原告到被告家索要被被告侵占的土地,与被告发生口角后厮打在一起。原告被打伤,到吉林国文医院检查治疗,被该院诊断为头部外伤、顶部及额部软组织挫伤、右面部软���织挫伤及擦皮伤、鼻部外伤、右肩外伤。原告在该院住院治疗,共住院8天,其中一级护理2天、二级护理6天。出院诊断为:1、休息1周。2、一个月时复查头部CT。3、如有病情变化随时复诊。后原告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复查头部CT。原告花费住院费4992.45元,门诊费1538元、交通费1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530.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误工费1336.2元、护理费1085.9元、交通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杰辩称,原告所述双方发生厮打的情况属实。被告也被原告打伤并住院治疗。原、被告均因此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处以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原告赵静宏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吉林国文医院住院病历、出院诊断、住院费发票、门诊费发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门诊费发票一组。证明原告被打伤后,到吉林国文医院检查治疗,被该院诊断为头部外伤、顶部及额部软组织挫伤、右面部软组织挫伤及擦皮伤、鼻部外伤、右肩外伤。原告在该院住院治疗,共住院8天,其中一级护理2天、二级护理6天。出院诊断为:1、休息1周。2、一个月时复查头部CT。3、如有病情变化随时复诊。后原告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复查头部CT。原告花费住院费4992.45元,门诊费1538元。被告张杰对此证据无异议。二、交通费票据一组。证明原告受伤后为进行治疗和复查,分别前往公主岭市和长春市,共花费交通费1000元。被告张杰认为原告花费交通费过高。三、律师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被告张杰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一、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原告因与被告厮打,将被告挠伤,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罚款200元的处罚。原告赵静宏对此证据无异议。二、公主岭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住院费收据各一份。证明被告因被原告打伤,在公主岭市中心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原告赵静宏对此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18时15分许,原、被告因土地问题发生口角后厮打在一起。原告被打伤,到吉林国文医院检查治疗,被该院诊断为头部外伤、顶部及额部软组织挫伤、右面部软组织挫伤及擦皮伤、鼻部外伤、右肩外伤。原告在该院住院治疗,共住院8天,其中一级护理2天、二级护理6天。出院诊断为:1、休息1周。2、一个月时复查头部CT。3、如有病情变化随时复诊。后原告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复查头部CT。原告花费住院费4992.45元,门诊费1538元、律师费3000元。被告也被打伤,在公主岭市中心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原、被告均因此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被以上事实有原告与被告的陈述、吉林国文医院住院病历、出院诊断、住院费发票、门诊费发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门诊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公主岭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住院费收据、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6530.45元;误工费为89.08元/天×15天﹦133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8天﹦800元;护理费为108.59元/天·人×(一级护理2��次×2天+二级护理1人次×6天)=1085.9元;律师费3000元。考虑到原告分别到公主岭市、长春市检查治疗,本院认为原告的交通费以1000元为宜,以上合计13752.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因原告在解决土地纠纷时,也存在着不理智的将被告打伤的行为,并因此被公主岭市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故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损失应由原告承担50%,被告承担50%,即6876.28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赵静宏各项损失合计6876.28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赵静宏负担250元,被告张杰负担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七份,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伟代理审判员 温 明人民陪审员 冯 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钰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