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坪山新区宏发石材经营部与深圳市嘉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坪山新区宏发石材经营部,深圳市嘉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66号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宏发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负责人:王定杰。委托代理人:樊天升,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冰心,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嘉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法定代表人:周虎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宏发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嘉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宏发石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宏发石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嘉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4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佳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钟思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