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汉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钟洪蓉与什邡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洪蓉,什邡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汉行初字第7号原告钟洪蓉,女,47岁。委托代理人钟洪全。委托代理人廖彦桐。被告什邡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什邡市蓥峰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季涛,市长。委托代理人辜啸,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昌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钟洪蓉诉被告什邡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移送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洪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洪蓉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洪蓉负担。审 判 长  兰剑平审 判 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陈雪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