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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韦有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有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有禅,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有禅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有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韦有禅窜至龙南县龙南镇商贸三街“佳人苑”服装店,趁店员去卫生间洗拖把之机,将被害人刘某2放在收银台凳子上的一个墨绿色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有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韦有禅辩称,他所盗挎包里只有现金1090元及纸巾、卫生巾、化妆品等物,挎包内没有小包也没有其他东西了。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韦有禅窜至龙南县城商贸三街“佳人苑”服装店(以下简称“佳人苑”店),趁店员钟某去卫生间洗拖把之机,将店主刘某2放在收银台后面凳子上的一个墨绿色挎包盗走。此被盗墨绿色挎包内装着手抓钱包等物,其中手抓钱包中又装着现金12000多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韦有禅供称,2014年11月份,他在龙南县城一条步行街上的一家卖女装的服装店内偷得一个蓝色女包。此蓝色女包放在收银台后面的凳子上。他把包拎到县城解放桥头后,从包中摸出现金1090元。他当时感觉包内还有化妆品、日用品等物,但因已找到钱他没看包内物品就把包扔掉了。2、失主刘某2案发当天报案陈述说,11月30日晚9点30分至10点左右,她放在商贸三街“佳人苑”店内的一个墨绿色手提包被盗,包里装着现金10000元左右,其中面值100元的8000元,面值50元的2000多元和两个钱包及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银行卡、票据等物。3、失主刘某22014年12月26日陈述说,一、她被盗的一个墨绿色挎包里面装着两个手抓钱包,其中一个CUCCI品牌手抓钱包里面装着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银行卡、票据等物,另一个咖啡色手抓钱包里面装着现金14000多元,其中面值50元的96张,是她店里2014年11月11日销售的一件皮草的收入,另外还有11月29日当天她经营的“佳人苑”店的营业额7500元,“爱黛”内衣店(以下简称“爱黛”店)的营业额1300元及之前包里放着的现金700多元。二、她被盗的墨绿色挎包是2013年4月份购买的,购买价是600多元;她的CUCCI品牌手抓钱包是2012年8月份购买的,购买价是4000多元。4、失主刘某22015年1月6日20时03分至21时34分及2015年2月28日陈述说,一、她被盗挎包内装着的CUCCL手抓钱包里装着8000多元现金,几乎都是100元面值的,也有几百元零钱。她的咖啡色手抓钱包里装着现金4800多元,是11月11日“佳人苑”店里销售的一件皮草的收入,是全新的面值50元的钞票,她不舍得用一直放在包里。另外,这个包里也放着些买菜用的零钱。二、她的CUCCL手抓钱包里的8000多元现金是她经营的“佳人苑”店和“爱黛”店2014年11月22日至29日的营业款除去日常生活支出后所剩下的钱。上述两店11月22日至29日的营业款是24363元,其中银行刷卡收入是7763元(实为7796.19元),现金是16600元,这些钱都放在她的CUCCI手抓钱包内,日常生活开支了一些,到案发时止里面有8000多元,是用来支付帮她装修“爱黛”店的装修师傅唐某1的装修工钱的。三、她平时会将店里收到的钱放在一个包里,当积攒到一万元时才会存入银行,一般要好几天才存一次。她被盗前一次的存钱时间是2014年11月22日。这次因为要付唐某1的装修工钱12000元,她就没将钱存入银行。四、2014年11月29日或30日,她打电话叫唐某130日晚上到店里拿工钱。她打电话前大概数了一下CUCCI手抓钱包里的钱,因为她咖啡色手抓钱包里有4800元现金,她就只数了一下CUCCI手抓钱包里的钱,她数到8000元时还没数完,因为足够付唐某1的工钱了,她就没数下去。但唐某1一整天都没来拿钱,结果晚上钱就被盗了。五、11月30日晚她和廖某等人一起在“悦隆餐厅”吃饭后,她和廖某在前台抢着买单时,她打开她装着8000多元现金的CUCCI钱包给廖某看过。六、她和廖某等人从“悦隆餐厅”出来后就直接回到“佳人苑”店里并把挎包放在收银台凳子上。被盗前她叫的送糕点的人过来后,她从挎包里拿出咖啡色手抓钱包然后从中拿了30元给送糕点的人。付钱后她把手抓钱包又放回到了挎包里。七、她之前说她包里的10000多元钱是11月29日她经营的两家店的营业款,是因为当时她CUCCI手抓钱包内有8000多元,刚好和11月29日两家店的营业记录差不多。她当时觉得要把11月22日到29日每天两家店收到的钱款详细讲的话很麻烦,而且中间有生活支出,可能讲不清楚,所以就直接说是11月29日她经营的两家店的营业款。5、证人钟某(“佳人苑”店员)证言(笔录时间是2014年12月29日)证实,一、11月30日晚9时54分,一陌生中年男子进入“佳人苑”店内把刘某2放在店里的一个墨绿色挎包偷走了。刘某2说挎包内有现金13000元,这些钱是准备用来和装修“爱黛”店的师傅结数用的。二、她听刘某2说所盗现金是近几天“佳人苑”店和“爱黛”店所收款项。她知道里面有4800元钱是11月11日“佳人苑”店卖掉的一件皮草的钱,都是50元面额的人民币,刘某2把这4800元放在一个小钱包里,这个小钱包放在刘某2墨绿色的挎包里。墨绿色挎包就放在收银台后面的柜子里。刘某2说都是50元面额的,留着以后找零给顾客,但一直没有使用。11月30日前一两天,刘某2说要和装修师傅结数,才把这个墨绿色的挎包拿出来,准备用里面的钱和装修师傅结数。这4800元钱一直在墨绿色挎包里。挎包里其他钱的来源她是听刘某2说的,没有亲眼看到。三、2014年11月30日下午,刘某2在店里说她晚上要和装修师傅结数。刘某2晚上和朋友出去吃完饭回到店里后,又说晚上要和装修师傅结数,但当晚装修师傅没来和刘某2结数。6、证人廖某证言(笔录时间是2015年1月6日10时35分至11时22分)证实,一、2014年11月30日晚,她和刘某2等人一起在“悦隆餐厅”吃完饭后,她和刘某2在前台争着结账时,刘某2从挎包里拿出一个手抓包,一边说“我有钱”,一边打开包给她看,她当时就看到包里有一沓百元面值的钞票,大概有一万多元。二、她们从“悦隆餐厅”吃完饭后,就和刘某2一起直接去了“佳人苑”,晚九点多才离开。三、11月31日,她听人说刘某2的包被偷了。过了几天她到刘某2店里时,刘某2告诉她说包里的一万多元被偷了。7、证人廖某证言(笔录时间是2015年4月3日)证实,她们和刘某2从“悦隆餐厅”出来后直接去“佳人苑”时刘某2的包一直由刘某2带在身边。8、证人唐某1证言(笔录时间是2015年1月6日10时24分至10时55分)证实,一、2014年11月份,他帮刘某2装修“爱黛”店,装修工钱是一万二千元。装修完工后,刘某2答应会早点把装修工钱付给他。2014年11月30日上午,刘某2打电话叫他下午或晚上去她店里,说会一次性把他的装修工钱付给他。但下午他有事、晚上小孩又突然生病,就没去刘某2店里拿钱。第二天上午,刘某2老公唐某2告诉他说刘某2的挎包被盗了,包里的一万多元钱及一些证件被盗走。9、证人唐某2(刘某2丈夫)证言(笔录时间是2015年4月17日)证实,一、他妻子刘某2说,2014年11月30晚她放在“佳人苑”店内的挎包被盗了。当时挎包内装有一万多元现金,这些现金是用来支付唐某1装修“爱黛”店的装修款的。二、“佳人苑”店和“爱黛”店的销售收入都由刘某2保管。刘某2先把收到的钱放在她随身携带的包里,攒上几天后再到银行存起来。三、唐某1装修“爱黛”店的装修款是一万二千元左右,刘某2跟唐某1约定好11月底将钱付给唐某1。结果11月30日钱就被盗了。刘某2挎包被盗一两天后他跟唐某1说过刘某2包被盗了一事。10、证人刘某1(“佳人苑”店员)证言(笔录时间是2015年4月17日)证实,一、2014年11月30日晚上10时左右,刘某2放在“佳人苑”店里收银台凳子上的挎包被盗。刘某2告诉她说,被盗包内放着现金一万多元及银行卡、证件之类,这些钱是准备用来和装修师傅结账用的。二、刘某2经营的“佳人苑”店和“爱黛”店的收入都有记录可以查得到。11、证人唐某3证言证实,一、2014年11月30晚,她与廖某、刘某2等人一起在“悦隆餐厅”吃完饭后就直接去了“佳人苑”看衣服。途中刘某2一直和她们在一起没有离开。到达“佳人苑”后,刘某2就把吃饭时带去的包放在收银台后面的凳子上。二、被盗当晚,刘某2打电话给她说她放在“佳人苑”店内的包被偷了,包里有一些证件和一万多元现金被偷走。12、证人叶某证言证实,一、2014年11月30日晚,她与廖某、刘某2等人一起在“悦隆餐厅”吃饭时,她看到刘某2和廖某两人在前台各自掏出钱包抢着结账。二、案发当晚,刘某2在微信上发了朋友圈说她放在“佳人苑”店内的包被人偷了。后廖某告诉她说,刘某2讲当时包内有一万多元现金被偷走了。13、复验复查笔录、指认现场方位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14、“佳人苑”店20141130被盗案监控录像及说明证实,19时44分,刘某2来到店里;19时44分22秒,刘某2把挎包放在收银台后面的凳子上;19时45分22秒,廖某等人来到店里;20时43分44秒,一男子送糕点到店里;20时44分27秒,刘某2从放在收银台后面的凳子上的挎包内拿出一手抓包,并从包中拿出钱付给送糕点的男子;20时44分38秒,刘某2把手抓包放回到放在收银台后面的凳子上的挎包里;20时56分53秒,廖某等人离开店里。21时24分21秒,刘某2离开店里,留下店员钟某守店;21时48分20秒,钟某开始打扫卫生;21时53分45秒,钟某拖着地离开摄像头。21时54分07秒,被告人韦有禅进入店内将刘某2放在收银台后面凳子上的挎包偷走。15、书证电脑销售记录、售货小票、销售收据、店员记录单等证实刘某2经营的“佳人苑”和“爱黛”两店2014年11月22日的销售收入是2778元,23日至29日的销售收入是21000多元。16、书证银行交易明细账证实,银行账号为62×××55的账户2014年11月22日现存金额是11900元,2014年11月22日电话转账存款是240元,11月23日至11月29日电话转账存款是7556.19元。17、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韦有禅的归案情况。18、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情况表证实被告人韦有禅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中,一、失主刘某2陈述和证人廖某、钟某证言及“佳人苑”店20141130被盗案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失主刘某2墨绿色挎包里放着有小钱包。二、失主刘某2陈述和证人廖某证言证实,刘某2墨绿色挎包里放着的一个CUCCI手抓钱包里装有百元面值的现金8000多元。三、失主刘某2陈述和证人钟某证言证实,刘某2墨绿色挎包里放着的一个咖啡色手抓钱包里装有面值50元的现金4800元。四、失主刘某2陈述和证人钟某、刘某1证言证实,刘某2钱包里的钱是准备用于支付唐某1装修工钱的。五、失主刘某2陈述和证人唐某1、唐某2证言证实,唐某1为刘某2装修“爱黛”店的装修工钱是12000多元。六、失主刘某2陈述、证人钟某、唐某1证言证实,2014年11月30日,刘某2打了电话给唐某1叫唐某1到店里拿工钱,刘某2说会把装修工钱一次性付给唐某1,但唐某1当天没到刘某2店里拿工钱。七、证人钟某证言证实,刘某2说过被盗现金是近几天“佳人苑”店和“爱黛”店的销售收入一话。八、书证电脑销售记录、售货小票、销售收据、店员记录单等证据证实,“佳人苑”店和“爱黛”店2014年11月23至29日的销售收入是21000多元。九、接受询问时间表明,钟某、唐某1作证证实刘某22014年11月30日要付唐某1装修工钱的时间在刘某2陈述之前。本院综合上述证据后,认定,刘某2被盗墨绿色挎包里面装有两个手抓钱包,两个手抓钱包中共有现金12000多元,是准备用于支付唐某1装修工钱的。综上,本院对被告人韦有禅关于其所盗挎包里现金只有1090元、包内没有小包等物品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有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有禅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退赔给失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有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韦有禅退赔被盗现金12000元给失主刘慧敏。三、责令被告人韦有禅按物价鉴定确定的价格退赔被盗墨绿色挎包和被盗手抓钱包损失给失主刘慧敏。(上述二、三两项,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林福媛代理审判员 :干晓慧人民陪审员 :廖日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