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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刑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俊麒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俊麒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资刑执字第326号罪犯张俊麒,女,1952年7月28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初中文化,原住成都市武侯区小天四路**号附*号。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绵涪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俊麒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09年8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并处罚金10万元;对犯罪所得赃款76万元予以继续追缴。被告人张俊麒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1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绵刑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5日减刑11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2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以(2015)川女监减字第32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向本院报请罪犯张俊麒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3日以资检监所意[2015]第357号减刑检察意见书,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俊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请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俊麒自减刑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方面,服从民警安排,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坚持学习,成绩优良。该犯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01.38分。原判处罚金10万元及追缴76万元违法所得未履行,未出具无力履行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管教民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词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俊麒在服刑期间,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俊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从2009年8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用政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查秀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