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周重巧与杨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重巧,杨良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194号原告周重巧,女,194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被告杨良杰,男,成年,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周重巧与被告杨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去向不明,法院无法查清案情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重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周重巧负担。审判员 陈秀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蔡少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