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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赵明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明新,农民。1996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22日因盗窃被沧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9月28日因盗窃被沧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5年3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明新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明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赵明新进入河间市团结北大街西侧恒泰丽景门市楼于某经营的晓艳烟酒商店,盗窃现金6000元及价值4360元的香烟。2、2014年1月22日晚,被告人赵明新进入河间市胜利路、育才路交叉路口东北角刘某经营的聚宝轩烟酒超市,盗窃现金3000元及价值10778元的香烟。3、2014年5月14日凌晨2点多,被告人赵明新骑进入河间市二街花市路口周某经营的金龙茶庄,盗窃现金1700元及价值5800多元的茶叶。4、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明新进入河间市胜利路和京开路交叉路口东北角邓某经营的祥发副食超市,盗窃现金1000元及价值6825元的香烟。5、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明新进入河间市红牌楼街和学府路交叉路口东北角郝某经营的红日超市,盗窃现金2000元及价值10720元的香烟。6、201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明新进入河间市红牌楼街东面郭某经营的春霞超市,盗窃现金50多元及价值722元的香烟。7、201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明新进入河间市胜利路和育才路交叉路口东南角蔡某经营的中亚大药房,盗窃现金2300元。8、2015年1月7日晚,被告人赵明新进入河间市曙光路一建公司大门口西侧高某经营的天成商店,盗窃现金400元及价值8478元的香烟。9、2015年2月1日晚,被告人赵明新进入河间市天昕小区北门东侧左某经营的新占超市,盗窃现金3000元及价值7000多元的香烟。10、2015年3月2日晚,被告人赵明新进入河间市胜利东路孙某经营的佳泽烟酒商店,盗窃价值1187元的香烟。11、2015年3月5日凌晨2点,被告人赵明新进入河间市胜利中路方某经营的尚品名烟名酒店,盗窃价值3260元的香烟后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赵明新的供述;被害人于某等人的陈述;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河价鉴刑字(2015)2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明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明新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明新辩称,第1起偷了3000现金,2000多元香烟;第2起现金800百多元,2000多元香烟;第3起现金1100元,茶叶不知道多少钱;第4起现金200元,1000多元香烟;第5起现金600百多元,3000多元香烟;第8起现金没意见,3000多元的香烟;第9起现金1700百多元,2000多元香烟;第10起500多元香烟;对第6、7、11起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赵明新骑自行车行至河间市团结北大街西侧恒泰丽景门市楼于某经营的晓艳烟酒商店门前,用钳子撬开卷帘门后进入商店,盗窃现金3000元及价值2000余元的香烟。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赵明新的供述证明:2013年秋后的一天晚上,其撬开河间市胜利东路与东外环附近的一个烟酒店,拿了屋南边吧台桌面上用白色塑料袋包着3000元钱和18条烟。2、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11月16日晚上其在河间市团结大街恒泰丽景小区东侧经营的晓艳烟酒店被盗了现金6000元和2条硬中华、2条苏烟、3条玉溪、2条软蓝黄鹤楼、1条芙蓉王、1条软红盒黄鹤楼、几条利群、白塔、还有黄金叶。3、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河价鉴刑(2015)29号鉴定意见书证明:于某被盗香烟17条价值4360元4、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赵明新辨认出晓艳烟酒店系作案地点。二、2014年1月22日晚,被告人赵明新骑自行车来到河间市胜利路、育才路交叉路口东北角刘某经营的聚宝轩烟酒超市门口,用钳子撬开卷帘门后进入超市,盗窃现金800元及价值3000余元的香烟。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赵明新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晚,其在河间市胜利中路与河间市公安局东侧安定街交叉口东北角好像叫什么轩烟酒店,盗窃了20多条香烟和700多元。香烟是1条软中华、1条硬中华、4条软玉溪、2条黄鹤楼、5条利群、2条娇子、5条黄金叶、4条白塔。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月22日晚,其在河间市胜利中路和育才路的交叉口的东北角经营的聚宝轩烟酒店被盗了3000元现金和10000多元的香烟。3、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河价鉴刑(2015)29号鉴定意见书证明:刘某被盗香烟价值10778元。4、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赵明新辨认出聚宝轩烟酒店系作案地点。三、2014年5月14日凌晨2点多钟,被告人赵明新骑自行车来到河间市二街花市路口周某经营的金龙茶庄门前,用钳子撬开卷帘门后进入茶庄,盗窃现金1100元及价值5800多元的茶叶。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赵明新的供述证明:2014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凌晨左右,其在河间市京开路路西金龙茶庄盗窃了1100元现金和一大袋茶叶及一些花茶。2、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14日2时左右,其经营的金龙茶庄被盗了1700元现金;16斤龙丼,价值4800余元;10斤铁观音,价值1000元。还有点花茶和大红袍。3、沧州市公安局沧公物鉴法物字(2014)168号检验报告中的提取物与沧州市公安局沧公物鉴法物字(2015)177号检验报告中的赵明新的血样提取物,经对比为同一人。4、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赵明新辨认出金龙茶庄系作案地点。四、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明新骑自行车来到河间市胜利路和京开路交叉路口东北角邓某经营的祥发副食超市门口,用钳子撬开卷帘门进入超市后,盗窃现金200元及价值1000余元的香烟。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赵明新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晚,其在河间市胜利西路和京开路交叉口东北面的一个冲南开的商店,盗窃100多元现金、1条利群、2条白塔、2条蓝钻、1条白鲨。2、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份的一天,其在河间市胜利路和京开路交叉路口东北角经营的祥发副食超市被盗了1000多元现金和价值6000元的香烟,包括5条红塔山、4条利群、4条黄鹤楼(软蓝)、3条云烟软珍品、2条软玉溪、1条苏烟(软金砂)、2条苏烟(红杉树)、2条硬中华、2条黄鹤楼(软金砂)、5条紫云、3条黄金叶(金满堂)、3条红塔山(软新)、2条云烟(软如意)、5条长白山(软红)、1条云烟(云龙),还有一些散烟。3、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河价鉴刑(2015)29号鉴定意见书证明:邓某被盗香烟价值6825元。4、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赵明新辨认出祥发副食超市系作案地点。五、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明新骑自行车来到河间市红牌楼街和学府路交叉路口东北角郝某经营的红日超市门前,用钳子撬坏窗户上防盗网后进入超市,盗窃现金600元及价值3000余元的香烟。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赵明新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晚,其在河间市红牌楼街和学府路的交叉路口东北角一个冲南的商店,盗窃了10多条香烟和500多元钱和1条硬中华、2条软玉溪、2条17元的黄鹤楼、5条12元的利群、2条13元的黄金叶、2条10元的黄金叶。2、被害人郝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在红牌楼街经营的红日超市被盗了2000多元现金,还有4条硬中华、1条软中华、8条软玉溪、9条云烟、6条软蓝、8条黄鹤楼(软金砂)、5条黄鹤楼(硬万年红)、3条苏烟(软金砂)、5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钻石(软中国红)、1条钻石(硬中国红)、1条硬钻石(中国红)、1条硬芙蓉王。3、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河价鉴刑(2015)29号鉴定意见书证明:郝某被盗香烟价值10720元。4、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赵明新辨认出红日超市系作案地点。六、201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明新骑自行车来到河间市红牌楼街东面郭某经营的春霞超市门前,用钳子撬坏卷帘门后进入超市,盗窃现金50多元及价值722元的香烟。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赵明新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晚,其在河间市公园南面的红牌楼街一个叫什么霞的商店,盗窃了10多盒散烟和20多现金。2、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8月份的一天早晨3点多钟,其发现楼下超市被盗了50多元钱和7盒软玉溪、7盒云烟(软珍品)、6盒黄金叶、7盒芙蓉王、7盒苏烟。3、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河价鉴刑(2015)29号鉴定意见书证明:郭某被盗香烟价值722元。4、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赵明新辨认出春霞超市系作案地点。七、2014年9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明新骑自行车来到河间市胜利路和育才路交叉路口东南角蔡某经营的中亚大药房门前,用钳子撬开卷帘门后进入药店,盗窃现金23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赵明新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晚,其在河间市胜利中路和公安局东侧的安定街交叉路口东南角冲着西北的药店盗窃了2100多元钱。2、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1日凌晨1点50分左右,其在河间市胜利路与育才街交叉口经营的药店被盗现金2300元。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赵明新辨认出中亚大药房系作案地点。八、2015年1月7日晚,被告人赵明新骑自行车来到河间市曙光路一建公司大门口西侧,用钳子撬坏高某经营的天成商店窗户上防盗网后进入超市,盗窃现金400元及价值3000余元的香烟。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赵明新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晚,其在河间市曙光路一建公司西边一个冲南开门的商店盗窃了300多元现金和3000多元的香烟。2、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7日晚,其经营的天成商店被盗了4条苏烟、8条蓝黄鹤楼、20条紫云、10条白塔、1条钻石120、4、5条如意云烟,还有一些杂牌子的共60条。3、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河价鉴刑(2015)29号鉴定意见书证明:高某被盗香烟价值8478元。4、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赵明新辨认出天成商店系作案地点。九、2015年2月1日晚上,被告人赵明新骑自行车来到河间市天昕小区北门东侧左某经营的新占超市门前,用钳子撬开卷后进入超市,盗窃现金1700元及价值2000余元的香烟。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赵明新的供述证明: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在河间市旺佳南边的小区北门口附近的一个超市盗窃了2000多元的香烟和1700元现金。2、被害人左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31日晚上,其在河间市天昕小区北门东侧经营的新占超市被盗了现金3000元和7000多元的香烟。被盗的香烟有2条多软中华、4条多硬中华,6、7条软玉溪、2条小苏烟、5条软硬黄鹤楼、2条蓝盒黄鹤楼、2条大彩黄鹤楼,还有其他各种香烟十多条。3、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河价鉴刑(2015)29号鉴定意见书证明:左某被盗香烟价值10445元。4、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赵明新辨认出新占超市系作案地点。十、2015年3月2日晚,被告人赵明新步行来到河间市胜利东路孙某经营的佳泽烟酒商店门前,用钳子撬坏卷帘门后进入超市,盗窃价值400余元的香烟。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赵明新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晚,其在河间市胜利东路公路北边一个冲南开门的烟酒店盗窃了3盒软中华、5盒玉溪、3盒红云烟、3盒黄金叶。2、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2日晚上,其在胜利路东路路北经营的佳泽烟酒商店被盗了7盒云烟珍品、6盒软玉溪、9盒软中华、3盒黄金叶、2盒南京、4盒苏烟。3、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河价鉴刑(2015)29号鉴定意见书证明:孙某被盗香烟价值1187元。4、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赵明新辨认出佳泽烟酒商店。系作案地点十一、2015年3月5日凌晨2点,被告人赵明新步行至河间市胜利中路方某经营的尚品名烟名酒店门前,用钳子将卷帘门撬坏,进屋盗窃价值3260元的香烟后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赵明新的供述证明:2015年3月5日凌晨,其在河间市胜利中路路南的尚品烟酒店盗窃时被抓了。2、被害人方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5日凌晨2点,其听见门市的电动门咣当了一声,好像有人,其打电话报警。过了五六分钟,警察把偷东西的人抓住了。其看见大厅西面收银台下面有个黄色编织袋,里面有八条烟。3、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河间市尚品烟酒门市部被盗现场情况。4、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河价鉴刑(2015)29号鉴定意见书证明:方某被盗香烟价值3260元。5、河间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证明:河间市公安局在赵明新处扣押三头扳手一个、线织手套一只,手电筒一个。6、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赵明新辨认出在尚品烟酒店提取的钳子和改锥是自己的作案工具。本案综合证据如下:1、搜查笔录证明:河间市公安局民警对赵明新租住的地点(府右街八角楼东侧的平房)进行了搜查,并将搜出的左某、赵新占等人的物品扣押、发还。2、河间市人民法院(1996)河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2009)河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尹明星(赵明新)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I2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赵明新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3、冀沧劳教字(2011)第3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2010年4月22日因盗窃被沧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9月28日因盗窃被沧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4、河间市公安局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3月5日,巡警大队将赵明新抓获后移交至城区刑警队,赵明新对盗窃金龙茶庄、尚品名烟名酒的犯罪事实供述不讳。根据其作案特点,民警经再次审讯,赵明新又供述了在河间市城区多次盗窃烟酒店、药店、超市的犯罪事实。5、户籍信证明:赵明新系四川省中江县联合镇窑房村人,出生于1972年5月6日。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既遂价值31000余元,未遂价值326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明新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参与的第十一起犯罪属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明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第一、二、三、四、五、八、九、十起被盗现金数额及香烟的价值有异议,公诉机关提供不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以被告人赵明新的供述作为认定本案盗窃数额的依据。被告人赵明新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明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明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于凤柱审 判 员  马 辉代理审判员  孙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哈紫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