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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黄振兴与陈文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振兴,陈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625号申请执行人:黄振兴。委托代理人:娄广辉,天长市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文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天民二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2549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文山的银行存款2549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