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何青与李远贤与蒙俊昌与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俊昌,何青,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远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855号原告蒙俊昌。委托代理人旺东,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青。被告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百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晓华,北京市凯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远贤。本院在审理原告蒙俊昌与被告何青、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远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蒙俊昌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俊昌的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俊昌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叶世宽人民陪审员 施大民人民陪审员 林枫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黄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