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定红与白明礼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红,白明礼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王定红。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白明礼。原告王定红诉被告白明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杨培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佳诺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王定红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白明礼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定红诉称,2012年4月,被告白明礼说服我放弃在永登县民乐乡的采石工作,让我在他的洗煤厂投资入股,并承诺安排我在洗煤厂工作,我将50000元投给被告,作为股金,入股后被告并没有通知我上班。我向被告要求退出股份,被告一再推脱说没有现钱,等他把上窑和平街的老住宅楼变卖或者金海湾的一套楼房变卖后还钱。后来我发现,被告的洗煤厂没有营业执照,属于非法办厂,处于停业状态。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50000元股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定红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收据一份,证明被告白明礼收到原告王定红的入股金50000元;2、被告白明礼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收到股金,洗煤厂没有生产,股金无法退还。被告白明礼辩称,洗煤厂的其他执照都合适,只有环保手续没有办下来。当时洗煤厂一直没有生产,给股东造成了重大损失,洗煤厂老板将所有股份转让给我,作为补偿。王定红入股50000元是事实,洗煤厂还存在,我愿意承担,等我变卖设备或厂子后退股。被告白明礼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4日,被告白明礼以办洗煤厂为由,让原告王定红在其洗煤厂入股50000元,并承诺安排原告在洗煤厂工作。因洗煤厂证照不全,未能正常生产。原告王定红要求退还股金,未果。为此,双方酿成纠纷,原告王定红遂状诉本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收款证明在案佐证,并经当庭质证,且与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该纠纷的酿成属被告白明礼以办洗煤厂入股为由,收取原告王定红50000元股金,拒不退还所致。应由被告白明礼承担返还股金的责任。原告王定红要求退还股金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明礼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王定红股金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白明礼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培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郭佳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