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04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明波与陈淑贤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波,陈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4023号申请人张明波,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淑贤,女,1987年8月1日出生。申请人张明波与被执行人陈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房民(商)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商)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穆启明执行员 刘伯军执行员 蔡丰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玉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