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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二终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与崔桂芝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崔桂芝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二终字第1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竹沟镇鲍棚村。法定代表人葛国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桂芝,女。上诉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龙审 判 员  亓宽义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曾 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