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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成伟民诉江元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伟民,江元基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224号原告:成伟民,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江元基,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伟民诉被告江元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元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伟民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元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伟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成伟民负担。审判员  戚耿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