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德才与叶长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才,叶长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杨德才。被告叶长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才与被告叶长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才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杨德才负担。审判员 陆明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沈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