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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模申与贝远发、曾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模申,贝远发,曾秋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2533号原告李模申,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尤美,女,农民。被告贝远发,男,汉族,农民。被告曾秋珍,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模申与被告贝远发、曾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模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模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模申撤回对贝远发、曾秋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李模申负担。审 判 长  唐东圣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何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寻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