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模申与贝远发、曾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模申,贝远发,曾秋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2533号原告李模申,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尤美,女,农民。被告贝远发,男,汉族,农民。被告曾秋珍,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模申与被告贝远发、曾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模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模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模申撤回对贝远发、曾秋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李模申负担。审 判 长 唐东圣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何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寻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