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广西鹿寨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曾雪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鹿寨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曾雪萍,莫会恒,黄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244号原告广西鹿寨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覃柳奎,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亮宇,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曾雪萍。委托代理人徐新建,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莫会恒,个体户。第三人黄燕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鹿寨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雪萍、第三人莫会恒、黄燕英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鹿寨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第三人莫会恒已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选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鹿寨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娟玲负担。审 判 员 莫亚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韦利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