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佛法迳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迳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纪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艺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