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并民初字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徐志顺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48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会长。被告徐志顺,太原市迎泽区快乐迪唱享歌厅经营者,住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50号8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徐志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徐志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在山西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移送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虽非个案,是系列案件,但其诉讼标的及影响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应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徐志顺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徐志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景铜柱审判员  李翠萍审判员  刘平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孟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