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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金玉昌与辽宁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昌,辽宁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132号原告:金玉昌,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满族,:211223195610063411。委托代理人:康亮,辽宁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野,辽宁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金玉昌诉被告辽宁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路东波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玉昌以便于审理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将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并至(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038号案件审理,本案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玉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0元,移送至本院(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038号案件。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年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