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袁效强与被告任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效强,任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185号原告:袁效强。被告:任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效强与被告任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效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效强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265.30元,因诉讼中减少诉请金额,受理费相应退还1215.30元。其余受理费50元,减半退还25元,应收受理费25元及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雪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 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