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姜徵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200号罪犯姜徵,别名姜徽,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2007)烟芝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7年3月30日至2021年3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8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9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姜徵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记功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姜徵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姜徵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3月30日至2017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月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