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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彭宁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725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徐旭东,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甲及其辩护人徐旭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初至2月10日,被告人彭某甲利用由“汤小武”(另案处理)提供的笔记本电脑、群呼器、电话卡,通过网络搜索某一号段的电话号码,之后通过群呼软件,向不特定的人群拨打诈骗电话,“黄明霞”等人负责接听电话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截至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彭某甲多次拨打他人电话,被害人回拨电话听到“重金求子”诈骗彩铃22万余人次。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同时公诉机关认定系犯罪未遂、坦白。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徐旭东提出:1、被告人彭某甲既没有置办诈骗工具,也没有编辑诈骗彩铃,且不负责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2、被害人尚未受骗,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小;3、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初至2月10日,被告人彭某甲在位于金华市婺城区浙江师范大学老家属区36幢1单元6楼靠西面的一房间内利用由“汤小武”(另案处理)提供的笔记本电脑、群呼器、电话卡,通过网络搜索某一号段的电话号码,之后将搜索出的电话号码导入到电脑上的群呼软件,以每天30万左右人次向不特定的人群拨打诈骗电话,电话打通响一声就会挂断,接收到电话的被害人回拨后会听到由“汤小武”、“黄明霞”(另案处理)等人制作的“重金求子”诈骗彩铃(内容为:我叫刘美娇,28岁,身高1.68米,远嫁香港富商,因丈夫失去生育能力,借探亲之际,寻找有缘男士帮助怀孕,通话满意即飞你处,见面付定金80万元,怀孕成功付380万元重谢,有意者大胆打电话,号码是158××××2216等等),“黄明霞”等人负责接听158××××2216这一电话号码对被害人实施诈骗。2015年2月10日,公安民警在浙江师范大学老家属区36幢1单元6楼靠西面的一房间内将被告人彭某甲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3台、群呼器6台以及手机卡96张。截至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彭某甲多次拨打诈骗电话,被害人回拨电话听到“重金求子”诈骗彩铃22万余人次。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楼某、李某的陈述,证人童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房合同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通话单,情况说明,另案处理情况登记表,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甲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二、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小飞人民陪审员  郭金棠人民陪审员  汪奕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