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白云飞与刘建兵、侯巧亮、边宪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云飞,刘建兵,侯巧亮,边宪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432号申请执行人白云飞,男。被执行人刘建兵,男。被执行人侯巧亮,女。被执行人边宪听,男。申请执行人白云飞与被执行人刘建兵、侯巧亮、边宪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于2015年04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04月0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偿还申请执行人杨飞雄借款本金482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保全费3020,执行费7137.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08日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043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贾建荣代理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