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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志鸿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doc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志鸿,汤惠芳,徐茂升,徐秀艳,徐茂华,徐秀玲,满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642号申请人徐志鸿,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汤惠芳,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徐茂升,男,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莱州市。申请人徐秀艳,女,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人徐茂华,男,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徐秀玲,女,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莱州市。申请人满伟伟,女,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徐志鸿、汤惠芳、徐茂升、徐秀艳、徐茂华、徐秀玲、满伟伟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志鸿、汤惠芳、徐茂升、徐秀艳、徐茂华、徐秀玲、满伟伟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7月8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徐茂京名下,座落于莱州市柞村镇邢家黄花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柞村乡字第15-150009号;土地使用证号:—集建()字第25390181号】,由甲方徐志鸿继承,归甲方徐志鸿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