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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857一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杜金中与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涂可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金中,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涂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857一2号申请执行人杜金中,男,196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可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涂可华,男,1959年7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现住灵宝市。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灵执字第8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涂可华所有的位于灵宝市尹喜路北段西侧滨海花园商贸城1号楼1203号(面积为133.88平方米),4号楼502号、907号、1102号、1306号(面积均为92.97平方米)共五套房屋。现因案外人荆孝宗、康海娟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灵民一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停止对灵宝市尹喜路北段西侧滨海花园商贸城1号楼1203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灵宝市尹喜路北段西侧滨海花园商贸城1号楼1203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碧波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