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组织结构代码050101707。法定代表人陈涛。被执行人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虞信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11月3日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舟普商特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麒麟街199号京汇广场3号楼201室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因被抵押的财产无法处置,故对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舟普执民字第1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樊宏波 微信公众号“”